《海南省通用航空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解读来了
人民网海口1月16日电 (孟凡盛)近期,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通用航空运行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海南有关部门对该《实施细则》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出台《实施细则》?
出台《实施细则》是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关于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若干支持措施》,规范通用航空运行补助资金管理,促进海南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
二、《实施细则》补助对象是谁?
补助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海南通用机场管理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等。
三、《实施细则》包括哪些补助?补助标准是多少?
《实施细则》包括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运行补助以及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补助,其中:
(一)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运行补助标准:1.对年度飞行达到600架次(起、降各计0.5架次,下同)且对外开放达到200架次的A1、A2、A3类通用机场,每年分别给予250万元、100万元、40万元的运行补助。2.通用机场的A1、A2、A3分类按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规定执行。3.飞行架次不包括无动力航空器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架次。4.对外开放架次不包括向该通用机场管理企业及其关联方开放使用的架次。
(二)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补助标准:1.对主运行基地设在海南的通用航空企业一年内执行不少于100架次的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给予固定翼飞机最大起飞全重2吨以下机型840元/小时、2(含)-5.5吨机型1560元/小时、5.5吨(含)以上机型5700元/小时;直升机最大起飞全重2吨以下机型1800元/小时、2(含)-4吨机型6900元/小时、4吨(含)以上机型12000元/小时的运行补助。2.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4(含)-30(含)座(座位数包括机组)的固定翼飞机和直升机开通的,符合海南省交通运输服务发展需求,以面向公众的客货运输服务为主要目的,起飞与降落具体地点不同、至少有一处位于海南省且相对固定,公开售票,直飞距离一般不超过600公里(往返三沙市以及海南省政府有关部门认为经济社会效益较大的,不受距离限制)的航线。3.小时数按实际飞行小时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换算。4.跨省联程或中转航线只补助海南直飞航段。5.企业合并、分立、更名、更换机型后继续执行原航线的,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航线起飞、降落具体地点在原地点所属地级(含)以下行政区域范围内变更的,可视为同一航线,累计计算执行架次,并享受相应补助数额;其中,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共同约定的1家企业享受累计计算执行架次和相应补助数额。6.通用航空企业指取得民航部门颁发的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的企业。
四、《实施细则》什么时候施行?有效期到什么时候?哪些年度可享受补助政策?
《实施细则》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补助政策实施的补助年度为2022—2024年度。
五、《实施细则》如何兑现?
(一)申请。补助按年度申请。补助申请企业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补助申请材料。补助申请材料应当在每页和骑缝处加盖补助申请企业公章,具体包括:1.补助申请书原件;2.承诺书原件(模板详见《实施细则》附件1);3.申请表原件(模板详见《实施细则》附件2、附件3);4.银行账户资料;5.营业执照复印件;6.军民航部门有关批复、企业经营许可证、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等;7.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审核。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本细则和企业报送的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企业是否具备补助申请资格;对于具备补助申请资格的企业,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本细则以及民航海南监管局、民航三亚监管局等单位确认的通用机场分级、飞行架次、通用航空企业主运行基地、飞行小时、航线执飞机型等情况对企业报送的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可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拟定补助企业和资金额度。
(三)公示。省交通运输厅将审核结果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以及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公示,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交通运输厅按相关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其中,开通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的企业,应当在开飞前将航线信息(包括开飞日期、执飞航线、飞机所属通用航空企业、机型、计划班期、计划时刻与航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民航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军民航部门有关批复等)向省交通运输厅书面报备;备案航线信息的执飞航线、飞机所属通用航空企业、机型、计划班期、计划时刻与航程变化的(暂时变化的除外),属于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书面报备;未经报备或备案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备的,不予享受补助政策。
六、2022年度补助什么时候申请?《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开通的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什么时候备案?
(一)2022年度补助应在《实施细则》施行后15个工作日内(即2023年3月3日前)申请。
(二)2022年11月10日至《实施细则》施行期间已开飞的公共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应在《实施细则》施行后15个工作日内(即2023年3月3日前)补充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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