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将推出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等创新融资方式 保障“应贷尽贷”
人民网海口2月14日电(李学山)2月13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称,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保障缴存职工购买安居房“应贷尽贷”,确保自贸港安居房制度的落实,拟创新融资方式解决公积金贷款资金缺口问题,并保证公积金流动性安全。
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发行规模
根据前述《公积金贷款证券化管理办法》,整个发行管理过程包括选聘机构、注册额度、确定产品规模、组建资产池、配合开展尽职调查、产品报批、产品推介、产品发行、产品设立、报送发行情况等十八个步骤。
具体而言,在以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受托机构、承销商等专业服务机构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根据本省公积金实际融资需求、存量公积金贷款的余额和剩余期限等情况,会同受托机构和牵头主承销商确定具体产品的发行规模,启动产品发行工作,并于受托机构一起制定公积金贷款证券化产品入池资产的合格标准,按照合格标准和产品发行规模,从存量公积金贷款中筛选入池资产,直至资产池的未偿本金金额达到产品发行规模。
接下来,管理局需要配合各机构对入池资产开展尽职调查评估,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历史数据、入池资产的合同凭证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参加住房公积金业务访谈等。
而后,管理局与受托机构和牵头主承销商分工合作,前者确认证券规模、证券期限、自持证券比例等产品要素;审定并签署信托合同、主承销协议等产品合同文本,以及发行说明书、发行登记表等产品申报文件。受托机构组织产品结构设计组织,准备全套产品申报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在开展产品推介工作阶段,管理局也需要配合参加投资人路演和投资人答疑;并结合路演情况和同类产品发行情况,会同主承销商和受托机构确定优先档证券票面利率区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牵头主承销商按照监管要求和承销协议约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公积金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优先档证券的票面利率,经管理局同意后,发行结束。
在产品存续期内,管理局应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借款人、抵押物、担保人等进行跟踪与分析,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测和控制,及早识别并处理风险。
根据个贷率调整贴息贷款
《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是指管理局委托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利用受委托银行自有资金向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受委托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商业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管理局补息。
根据《管理办法》,“贴息贷款启动与暂停”的运作机制是: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5%以上时,管理局可根据结余资金设置贴息贷款启动和暂停额度区间,当结余资金低于贴息贷款启动额度下限时,启动贴息贷款,当结余资金高于启动额度上限时,暂停贴息贷款恢复使用公积金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当个贷率低于90%时,可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将贴息贷款分批转回为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转回后,个贷率原则上保持在90%以下。
此外,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申请贴息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贷款发放轮候顺序以管理局信息系统登记的抵押办结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当轮候的贷款抵押办结时间相同,则以公积金系统登记的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发放。贴息贷款的对象是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贷款办理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借款人每月根据公积金贷款计息规则偿还贷款本息。逾期还款的,按贴息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受委托银行有关规定计付罚息和利息,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管理局有权按贷款信用管理规定,记录、上传借款人贴息贷款的逾期还款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贴息贷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回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已结清、已终止;贴息贷款借款人或涉贷房产已诉讼、已判决或已执行;借款人申请的贴息贷款当前存在逾期;公积金管理局与受委托银行协商确定的其他不予转回的情形等等。贴息贷款转回为公积金贷款后,由公积金管理局承担贷款风险,受委托银行按照与公积金管理局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贷后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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