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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江边护栏突然断裂砸伤人致残 安全隐患谁来消除?》后续

海口:江边护栏突然断裂砸伤人致残 伤者两年诉讼终获赔百万

2023年11月30日19:49 |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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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海口11月30日电 (记者毛雷、李学山)2021年9月3日晚,海口市民王女士到海口南渡江边散步时,停下来扶着岸边护栏准备休息,但让她没想到的是,此时护栏的一根石柱突然断裂,猝不及防的王女士随同石柱一起掉入水中,右臂被掉落的石柱砸中,血流不止。路人赶紧拨打了120,救护车赶到后将王女士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救治。院方立即安排了手术,没想到伤口出现了感染,实施2次手术都没能保住王女士右臂,最后不得不进行了截肢手术(详见本网2021年10月22日报道《海口:江边护栏突然断裂砸伤人致残 安全隐患谁来消除?》)。

人民网记者了解到,王女士出院后,经法医鉴定机构鉴定,王女士受伤致右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评定为五级残疾。随后,其就江边护栏断裂致其伤残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护栏建设单位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海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施工单位葛洲坝集团、管理单位海口市堤防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前述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合计113万余元。近期,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海口市堤防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海口堤防中心”)赔偿王女士各项赔偿合计112万余元。

江边散步倚靠护栏突然断裂致伤截肢

王女士说,她本拥有健康的身体、幸福的家庭,突遭受此严重伤害,不仅失去右臂成为残疾人,身体状况、精神状态亦远不如正常人。她被河堤护栏石柱砸断右臂后,曾希望能保住右臂,但因泥沙侵入伤口,反复感染,经过39天住院,多次手术治疗后无奈截肢大半个手臂,造成永久残疾,不仅生活自理困难,失去照顾自己、扶养老人、抚养子女的能力,更因为身体免疫力和精神状态每况愈下,又引发了多种身体疾病,给王康丽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和打击。她在受伤后近两年时间,无法恢复正常生活,不仅失去工作能力,不能照顾尚在读书的孩子、家中年迈的老人,自身还经常往返医院检查、治疗,每天服用各种药物来维持生存,身体上的疼痛和精神上的折磨令其痛苦不堪,令她失去对生活的热爱和希望。

其认为,海口堤防中心作为河堤护栏的管理人,因其管理不当、疏忽大意,日常巡查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没有对市民群众起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她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致五级残疾,海口堤防中心、应当与海口城建公司等单位一起对她的人身损害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管理单位称护栏或存质量问题不应担责

该案一、二审法院查明,海甸岛环岛路(一期)第三标段工程项目于2009年4月17日开始施工,2011年7月20日完工,2012年1月9日竣工,质量等级合格,2013年1 月28日移交海口堤防中心管理。2014年1月24日,海口堤防中心作出《堤防工程管理巡查报告制度(试行)》,其中,第二条海口市堤防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对所辖堤防工程巡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五条工程管理巡查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影响工程防洪安全、有损工程完整和影响工程面貌和行为;第八条工程管理巡查分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一)日常巡查:3、海甸岛防潮堤:由一个小组(2人)负责每天巡查(各小组轮流);(三)特别巡查:当堤防工程遇到严重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情况(如发生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强热带风暴、持续高水位等),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其他危险迹象时,应及时进行特别巡视仔细检查。海口堤防中心每日进行日常巡查记录。

2021年9月3日晚,王女士到南渡江边散步,途径海新大桥附近堤岸休息时,手扶河边护栏石柱,石柱突然断掉,砸断王女士的右臂。事发时,王女士所在的位置为护栏尽头,护栏高约 1米,材料为石材,一根石柱从底部断掉,断掉的两截石柱落在岸边。王女士受伤后,被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海口堤防中心辩称,根据相关法规,该中心作为堤防工程的管理者,对行人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断裂石柱位于亲水平台护栏的尽头,石柱表面并无缺陷,系从底部直接断掉,如施工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本不可能发生此种断裂情况。因此要求堤防中心巡查人员发现其藏于底部的隐蔽工程质量问题,根本就是强人所难。此外,案涉折断的护栏位于防护栏的最边缘处,旁边没有保护措施,是连接河边的台阶,没有步行道可供行人走到事故处的护栏,并不是可以供行人倚靠休息的位置。王女士作为成年人,根据生活常识,应当知道案涉护栏不得翻越,其违反社会大众的一般注意义务,翻越不应登临的护栏致使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终审法院判令管理单位赔偿百万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海口堤防中心在一审中提交的《竣工验收证书》载明海甸岛环岛路(一期)第三标段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无质量事故及安全隐患,该工程已于2013年1月28日移交海口堤防中心管理。现海口堤防中心在二审中主张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发生本案事故,并要求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与其共同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且无其他反驳证据能够证明,故该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堤防中心作为涉案护栏的管理人,未尽妥善检查管理义务,未能及时发现护栏石柱松动这一安全隐患,对过往群众的人身安全产生了威胁,并直接导致了本案事故的发生,其应依法向王女士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海口堤防中心主张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海口中院在判决中指出,本案事发于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市民在江边堤岸散步系正常的娱乐休闲活动,王女士在散步过程中因手扶护栏时石柱突然断裂导致被砸伤,此事故的发生超出了一般人应当或能够预见的范畴,王女士对此不具有主观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认定王女士承担40%的责任系对其注意义务的过分苛责,与社会生活经验及常理相悖,该院予以纠正。王女士主张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纳。

综上,海口中院于今年10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海口堤防中心向王女士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2万余元。

(责编:吴占桂、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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