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7月1日起实施
人民网海口6月6日电 (记者王庆芳)6月6日,海南省新闻办举行“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八场)——“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专场,邀请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新闻发言人邓云秀,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郑勇,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王磊,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海南国际仲裁院理事长王雪林,海南省仲裁协会会长刘道俊等介绍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为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快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海南充分运用自贸港法规制定权,对现行仲裁法作出适度变通和创新,制定并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颁布实施以来,海南省制定的第31部自贸港法规
该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海南仲裁制度改革创新达到了新高度,为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新支点,将进一步推动海南自贸港涉外法治工作创新发展。
在发布会上,王磊介绍了《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创新亮点。首先,《若干规定》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扶持与促进措施作出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海南自贸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部门在财政、税收、人才政策、出入境和金融等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套服务,并对国际商事仲裁专业化建设、交流合作、业务引导等方面提出促进措施。
王磊表示,《若干规定》在国内率先以立法形式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之间,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与国外、港澳台企业之间,以及国外、港澳台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临时仲裁,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与国际接轨的仲裁服务。
而且,规范名册外仲裁员选择,明确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从名册外选择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仲裁员,在仲裁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自主权。充分发挥省仲裁协会职能作用,赋予其协助选择临时仲裁员、制定临时仲裁示范规则等职能,确保创新成果落地见效。
“为加大司法支持力度,《若干规定》明确海南自贸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临时仲裁的审查和执行,规定了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执行保全措施、根据申请对调查取证给予支持等创新做法,着力打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王磊表示。
据介绍,海南国际仲裁院是省委省政府为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改制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实现了决策机构、治理机制、仲裁规则、仲裁调解队伍、调解机制、执行机构“六个国际化”,机构改革和制度集成创新走在前列,现有境内外仲裁员1367人,其中境外仲裁员302人。改制以来,受理仲裁案件11731件,标的额289.2109亿元,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0件;受理商事调解案件220件,标的额16.5503亿元;受理涉外案件159件,标的额17.84亿元,当事人涉及20多个国家和地区。2022年,中央将海南省确定为全国四个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地区之一,海南国际仲裁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2023年获得仲裁公信力评估“全国十佳机构”和“涉外服务十佳机构”双十佳荣誉。
海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海南国际仲裁院理事长王雪林表示,《海南国际商事仲裁规定》的发布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海南国际仲裁院将积极发挥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主要从加强对《海南国际商事仲裁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落实,发挥独特优势,促进自贸港国际商事仲裁事业发展,发挥引擎带动作用,高质量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三个方面全力推动海南自贸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加快把海南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新高地,为海南自贸港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发布会上,海南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仲裁协会、海南国际仲裁院等单位分别就《若干规定》的立法特色、省政府如何支持和保障海南省仲裁事业发展、企业如何在海南开展临时仲裁、司法部门如何打造“仲裁友好型法院”、省仲裁协会将如何在海南自贸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中发挥作用等问题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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