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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就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征求意见

2024年08月29日11:26 | 来源:人民网-海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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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海口8月29日电 (黄维)8月28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适用于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海南省工作所在市县租赁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房(以下简称租赁住房)的,在实际房租支出范围内,可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其中,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海南省工作所在市县户籍且在工作所在市县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3年的人员,青年人是指3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收入困难家庭人员是指经海南省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

关于提取额度,《通知》明确,在海口、三亚地区租赁住房,租房人月缴存额超过当前所在市县1500元/人/月租房提取限额的,在实际房租支出范围内,可按本人月缴存额为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月缴存额未超过1500元的,在实际房租支出范围内,可按1500元/人/月为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在海口、三亚以外的其他市县地区租赁住房,租房人月缴存额超过当前所在市县1200元/人/月租房提取限额的,在实际房租支出范围内,可按本人月缴存额为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月缴存额未超过1200元的,在实际房租支出范围内,可按1200元/人/月为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夫妻双方办理租房提取的,按各自限额分别计算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租赁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房的,按原规定计算最高提取额度。

《通知》提出,租赁住房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租房人约定提取金额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最高提取限额2倍(海口、三亚地区3000元/月/人,其他市县地区2400元/月/人)以上的,租房人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发票。

租赁住房办理约定提取业务,在实际租金范围内可约定提取本人每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约定提取业务存续期间,租房人因工作变动、收入变化等导致月缴存额发生变化的,可按具体情形办理约定提取金额调整。

租房人可通过“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及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租房约定提取业务。

(责编:黄维、席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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