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创设省级统一的类案裁判指引制度
制度创新提升自贸港司法保障水平
近日,海口海事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原告王某诉被告海南某渔业公司、第三人田某船舶权属纠纷案。该案承办法官武建鹏根据省高院制定的关于审理船舶物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针对“挂靠渔船”行为,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随着海南自贸港建设不断推进,自贸港制度体系构建过程中带来的法律适用新情况也随之出现。为进一步构建与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司法制度体系,2022年,我省创设省级统一的类案裁判指引制度,实现全省司法系统类案裁判指引“分类集成”“一网通览”,强化海南自贸港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为全国探索省域类案裁判指引制度提供“海南样本”。
统一司法尺度 维护司法公正
上述案件中,非海南户籍的原告王某出资由海南某渔业公司负责收购旧渔船并更新改造为两艘三亚籍渔船。这两艘三亚籍渔船以挂靠方式登记在海南某渔业公司名下,田某为海南某渔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原告向海南某渔业公司或田某每年支付两艘三亚籍渔船的挂靠费,一直实际占有、使用、经营这两艘渔船,并自负盈亏。原告王某申请法院确认其为两艘三亚籍渔船的实际所有权人。
“若仅着眼于出资事实而确认‘实际所有权’,则可能模糊了民事确权与船网工具指标等行政特许管理的界限。”该案承办法官武建鹏说。
如今,我省创设省级统一的类案裁判指引制度。在办理该案件时,他参照关于审理船舶物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作出裁定。
经核实,原告王某提起诉讼的目的就是为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诉求法院连同船网工具指标、捕捞许可证等一并进行司法确认。
案件中,“挂靠渔船”行为多为规避船网工具指标、捕捞许可证及户籍限制等政策壁垒,扰乱了正常渔业生产秩序,给渔船管理带来不便。“在类案裁判指引下,厘清界限,明确了‘船网工具指标’‘捕捞许可’等行政特许不属民事确权范畴,防止当事人以司法裁判作为挂靠双方虚构权属、对抗监管的‘挡箭牌’。”武建鹏说。
类案裁判指引,是指海南自贸港法院就与自由贸易港建设相关的案件中普遍存在且有争议的问题如何处理所制定的参考性意见。海南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创设省级统一的类案裁判指引制度,完善类案裁判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机制,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能有效破解“同案不同判”难题,推动涉自贸港案件办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构建制度体系
提高司法效率
如何确保省级统一的类案裁判指引制度落地实施,发挥效能?
海南高院出台了全省统领性文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海南自贸港法院类案裁判指引工作的意见》,并制定1批多项自贸港重点领域类案裁判指引,编纂1批多个自贸港类案裁判典型案例。
“通过上述措施,系统规范类案裁判指引工作,明确了海南自贸港法院类案裁判指引的定义体例、类案范围、编写报送、审议发布、效力适用、学习培训及配套机制。”海南高院研究室副主任许蕾说,同时,海南高院严把海南自贸港类案裁判指引质量关,建立“中级法院专业法官会议+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和“高级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分管院领导审批+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双轨类案裁判指引审核机制。
为给海南自贸港新类型、疑难案件办理提供参照,2022年,我省聚焦税收、生态、航运、知识产权、土地管理等海南自贸港重点领域,制定了9类自贸港法院类案裁判指引和47个类案典型案例、1类行政复议指引和10个类案典型案例,以及134个海南自贸港检察典型案例。
截至目前,海南已出台26个类案裁判指引规范性文件,编制245个海南自贸港类案裁判典型案例,为全省法官审理26945件案件提供参考,已有22364件涉自贸港案件参照类案裁判指引作出裁判。
许蕾介绍,此外,海南高院还创设海南法院案例库,通过“海南高院”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发布海南自贸港司法系统类案裁判指引和典型案例,发挥类案裁判指引的示范引领作用,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从而引导市场行为规范化、法治化,进一步优化海南自贸港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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